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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辽宁工业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总则

2017年05月31日 17:02 点击:[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4号)、《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13〕17号)、《锦州市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特别是把优秀青年教工和品学兼优的大学生发展成党员,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素质优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夯实党执政的组织基础。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四条 突出发展党员工作重点,重视在优秀青年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进一步加强在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对政治素质好、道德品行好,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坚持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青年教师,要选择党性观念强、业务水平高、在青年教师中有影响的党员专家教授和党员领导干部专门联系培养,及时把他们中的优秀分子吸收入党。巩固本科生“低年级有党员、高年级有党支部”的格局,重视在研究生中发展党员,注重发展优秀少数民族学生入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