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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2017年05月31日 17:09 点击:[ ]

第一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基层党委(总支)审议通过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凡培养教育时间不满一年的入党积极分子,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没有经过各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分党校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培训或虽经培训但成绩不合格的,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没有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入党申请人更不能直接确定为发展对象。

学生发展对象的成绩原则上按如下要求掌握:没有挂科,一年级发展的,学习成绩一般为专业排名前10%的学生;二年级发展的,学习成绩一般为专业排名前30%的学生;三、四年级发展的,学习成绩一般为专业排名前40%的学生;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干部在第七学期发展的,成绩可适当放宽。

坚持把综合素质作为发展学生党员的重要考察内容,注重把学生的一贯表现和关键时刻表现、自我评价和群众评议、学习情况和社会实践情况相结合,防止出现把学习成绩作为发展党员的主要条件及毕业前突击发展的现象。

列为发展对象的学生,在校期间没有受过任何处分,没有不良行为记录并要得到大多数同学的支持。

主要程序是:

(一)党支部在确定发展对象前,由党员和群众代表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民主测评,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得到“好”的票数超过实到会党员和群众代表半数的,可以确定为发展对象人选;

(二)党小组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表现情况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能否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三)培养联系人根据平时掌握情况,提出能否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四)支部委员会将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民主测评结果进行综合,经过集体讨论研究,确定发展对象人选;

(五)各基层党委(总支)对党支部确定的发展对象人选进行审议。各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将发展对象人选书面报告及《入党积极分子民主测评汇总表》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后,列为发展对象;

(六)学校党委组织部及时审查有关材料,研究提出备案意见,书面通知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同意的时间即为确定发展对象的时间;

(七)对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同意后确定的发展对象要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天,公示结束后,发展对象应当在支部大会上公布,公示记录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由党组织指定的,要经本人同意,不应硬性指派。

入党介绍人不能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预备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一名正式党员不宜同时担任几名发展对象的入党介绍人。发展对象的直系亲属不宜做入党介绍人。受留党察看及以上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中途更换时,要向发展对象和本支部其他党员说明情况和原因,做好工作衔接。

第三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四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主要是“文革”期间和1989年的政治风波中的表现以及是否参加“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等;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家庭主要社会关系情况调查证明材料,一般用函调方法,函调由支部负责。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政审材料一般由政审对象所在党支部出具,注明日期,同时加盖基层党委(总支)公章。

正确办理函调手续。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可直接互相发函索取调查证明材料。地方县级以下党组织,需要调查或索取证明材料时,均必须通过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发函和开具介绍信,并加盖公章。发函调查证明材料时,一律使用统一格式的函调证明材料信和函调回信。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应经单位负责人审阅。发展对象不能携带外调函自行办理政治审查手续。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对外调手续不完备的,有关党组织可不予受理。

第五条 学校党委党校要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

(一)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

(二)培训内容主要是《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以及中央组织部组织局编写的《入党教材》等。

(三)培训采取集中辅导、交流座谈、报告会等方式,集中培训结束时,要进行统一考试或考核,成绩达到规定要求的由学校党委党校颁发合格证书。

未经培训或虽经培训但成绩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培训成绩合格但一年之内未被接收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党组织吸收其入党前,应组织他们重新参加短期集中培训并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