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党建工会 >> 相关文件 >> 正文

预备党员的接收

2017年05月31日 17:10 点击:[ ]

第一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主要程序是:

(一)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对发展对象的意见;

(二)由党支部负责同志或组织委员同发展对象谈话,进一步了解其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及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三)召开支部委员会,听取入党介绍人关于发展对象的情况汇报,对发展对象有关问题进行严格审查,发展对象应向党组织递交自传;

自传的主要内容包括:入党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参加工作(入学)时间、所在部门(学院)及职务、专长等;入党申请人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入党申请人的历史,从小学写起,写明从何时到何时,在什么学校读书或在什么单位做什么工作,担任什么职务,参加过何种组织,受过何种奖励和处分,以及其他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有的入党申请人,还要写清楚财产的来源,创办企业的经历、交纳税费情况等;入党申请人的思想演变过程;署名、日期。

(四)经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确认发展对象具备入党条件,手续完备后,经各基层党委(总支)审议通过,各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将书面报告、组织培养档案(材料),学生发展对象连同《党员发展对象(学生)预审表》一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预审。

第三条 学校党委组织部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各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并于各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向学校党委组织部报送《发展党员实名制统计表》后,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一)预审时间。学校党委组织部在接到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上报的预审材料后,一般应在一个月之内完成预审。

(二)预审内容

(1)入党申请书、个人自传和思想汇报等材料,看入党材料是否齐全、清楚,有无弄虚作假现象;

(2)《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看是否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措施是否扎实有效;

(3)政治审查结论性材料,看是否经过政治审查,重要问题是否查清,本人主要经历、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是否清楚;

(4)参加各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分党校和学校党委党校培训情况,看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结业证书和党员发展对象培训班合格证书;

(5)群团组织“推优”情况,看是否广泛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群众反映是否好,群众威信是否高;

(6)入党信念是否坚定,入党动机是否端正,政治觉悟是否高,道德品质是否好;

(7)工作、学习、社会生活等方面表现是否突出,先进性是否明显。

未经预审或预审不合格的发展对象不能发展入党。锦州市委组织部组织处要对学校党委组织部预审的材料进行抽查。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学校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已调出的发展对象不能在原单位办理入党手续。

第四条 经学校党委组织部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一般在一个月内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虽超过半数,但缺席人数较多,一般也应改期召开。召开支部大会前要做好充分准备:

(一)党小组酝酿讨论,提出意见;

(二)支部委员会将召开接收预备党员支部大会有关事项报基层党委(总支),邀请基层党委(总支)派人参加会议;

(三)基层党委(总支)同意后,支部委员会提前将开会的时间、地点通知全体党员、发展对象和列席会议的入党积极分子。

第五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入党介绍人在支部大会表明自己对发展对象入党意见时,不能弃权或投不赞成票;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对于支部大会上党员提出的问题,支部委员会或发展对象应予以解答。如果某些问题一时难于弄清,可暂时休会,待弄清后再继续开会。

第六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各基层党委(总支)应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各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将书面报告、《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接收预备党员票决情况汇总表》,学生组织发展连同《拟发展对象(学生)考核表》一并及时报学校党委审批。如超过三个月上报学校党委的,党支部应重新复议;如超过六个月上报学校党委的,要退回党支部重新办理入党手续。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名称;支部书记签名。

第七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学校党委审批。

各基层党委(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第八条 学校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组织员或各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书记、副书记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入党谈话的主要内容包括: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掌握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的情况;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情况;主要优缺点;对党组织还有什么需要说明的问题。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学校党委汇报。

第九条 学校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不能用党委成员传阅的方法代替集体讨论。党委书记不能代表党委审批预备党员。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时,应提前通知党委委员。召开党委会时,党委成员进行充分讨论,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支部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第十条 学校党委对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锦州市委组织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超过六个月未予审批的,原报批党支部要为发展对象重新办理入党手续。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以审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为党和人民利益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人员,可以追认为党员。

追认党员必须严格掌握,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讨论决定后,经学校党委审查,报省一级党委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