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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2017年05月31日 17:19 点击:[ ]

第一条 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应当及时将学校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总支)或党支部组织进行。

入党宣誓应在学校党委批准接收为预备党员后及时举行,不能在转为正式党员后进行。

第三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党支部每季度对他们进行一次考察,考察的主要内容包括:(1)是否坚定共产主义信念,端正入党动机,自觉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2)是否认真完成分配的社会工作和群众工作,在工作实践中经受锻炼;(3)思想、工作、学习和履行党员义务的情况。考察情况及时填入《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考察表》,考察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

第四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预备党员不能提前转正。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在没有特殊情况下,党支部一般应当在收到预备党员转正申请一个月内召开党员大会讨论其转正问题,遇特殊情况要报学校党委批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一)延长预备期,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入党时有某些缺点,在预备期间转变不明显,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但本人愿意继续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决心按照党员标准去做的;

(2)入党时基本具备党员条件,但入党后不能严格要求自己,在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出现一些较严重的缺点,经党组织指出后,愿意改正的;

(3)入党后犯了一般性错误,本人检查认识深刻,下决心改正错误的;

(4)入党后虽然一般表现尚好,但政治素质较差,党组织认为应该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的。

(二)取消预备党员资格,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理想信念动摇,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产生怀疑,不能认真贯彻落实的;

(2)违反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或不执行党的决议,情节严重的;

(3)因触犯刑律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理或管制、拘役的;

(4)在预备期间,不履行党员义务,或思想落后、觉悟很低、经党组织教育帮助,没有继续进步要求的;

(5)入党后,在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出现一些较严重的缺点,或犯有一般错误,经党组织批评指出后,拒绝检查改正的;

(6)在预备期间,犯有严重错误,或发现本人隐瞒了入党前的严重错误的;

(7)延长一次预备期后,仍无明显进步的;

(8)因共产主义信念动摇、不愿接受党纪约束等原因而提出退党、放弃转正的;

(9)由于其他原因,党组织认为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基层党委(总支)审议通过和学校党委批准。

预备期满的预备党员,本人必须参加讨论其转正的支部大会。

第五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

(一)本人应在预备期满前一周主动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转正申请的主要内容是:(1)被批准入党的时间、预备期起止时间,何时预备期满,自己申请的事项;(2)回顾总结自己在预备期间政治、思想、学习、工作以及其他方面的表现,对照党员标准检查自己,肯定成绩,找出差距;(3)如能按期转正,说明今后的打算;如不能按期转正,表明自己的态度;(4)注明申请人和申请日期。

对预备期满未向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的预备党员,党组织一方面要及时提醒他们,说明道理,提出要求。另一方面,要弄清原因,根据不同情况,进行教育和处理。对于信念动摇、不愿继续当党员的,或经党组织提醒仍不提出转正申请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并报学校党委批准。

(二)党小组提出能否转正的意见;

(三)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四)支部委员会进行审查;

(五)支部委员会审查通过的进行公示;

(六)支部大会讨论,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通过,基层党委(总支)应派人参加会议,对会议进行全程监督、指导,并在票决结果和支部党员大会记录上签字;

(七)形成支部大会决议,填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八)基层党委(总支)进行审议;

(九)将书面报告、《预备党员转正票决情况汇总表》报学校党委审批,学生组织发展连同《拟转正、延期转正、取消预备党员(学生)资格考核表》一并及时报学校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六条 学校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支部大会上宣布。学校党委审批预备党员转正时,发现预备党员预备期未满,支部大会提前讨论转正的,学校党委应当撤销支部大会决议,重新履行转正手续,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一)对于因学校党委工作上的原因,拖延审批时间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预备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应按期转正。超过规定期限较长时间的,经支部大会复议认为其确实具备党员条件,应决定其从预备期满之日起按期转正。

(二)因预备党员存在某些问题需要查清而拖延审批时间的,要抓紧查清问题,再办理审批手续。一般情况下,支部可不再重新讨论;问题比较严重的和超过规定期限较长时间的,由支部复议后再报学校党委审批。同意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按支部复议后形成支部大会决议的时间计算。

(三)学校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会集体讨论、表决。学校党委审批预备党员转正的意见应及时填入《入党志愿书》,与审批接收预备党员的写法基本相同,需注明党龄计算的时间。审批结果应及时书面通知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通知学校党委审批结果及党龄起始时间,要求其今后要按照党章规定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用誓词规范自己的行为,再接再厉,争取从思想上入党,并将学校党委审批结果在支部大会上宣布。

对延长预备期的,党支部要采取各种形式继续做好教育、考察工作,要具体地指出他们的主要问题,帮助分析产生问题的根源,使他们树立改正缺点、错误的决心,帮助他们制定改正缺点、错误的规划和措施,并指定正式党员对他们进行具体的培养和教育。

对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支部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

第七条 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或毕业离校时,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将教育、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调入或聘用单位党组织。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学校党委组织部批准,不予承认。

第八条 对于要求转入组织关系的党员,各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要严格审查其档案。对党员档案材料完整齐备的,按照程序接转组织关系;对党员档案缺失、资料不实的,立即停止接转组织关系,及时梳理汇总档案资料中存在的问题,主动与转出地党委联系沟通,查明问题原因,核实党员身份,防止“问题党员”转入。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九条 教工预备党员转正后,学校党委组织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学校档案馆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