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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工业大学-成绩考核与记载

2017年03月30日 09:25 点击:[ ]

第一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通过网上录入到教务成绩管理系统,并记录到学生本人成绩档案。

第二条 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课程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五级分制或二级分制。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即获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三条 允许学生对已获得学分的课程进行重修,其成绩可按几次考试中的最高分记录在成绩档案中。

第四条 每门课程的考核分为正常考试、补考和重修考试。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考试课程允许补考,补考在每学期开学初进行。补考课程成绩绩点最高小于3 ,即补考成绩在79分以下(含79分)时,按实际成绩记载;补考成绩在79分以上时,按79分记载。期末考试成绩(满分100分)低于30分(含30分),不得参加补考,应予重修。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不及格者,原则上不予补考,应予重修。选修课不及格者,不予补考,学生可重修,也可重选其它课程。

第五条 缓考学生考试安排在补考进行,缓考考试不及格者不再单独安排补考。

第六条 学生要按任课教师的要求参加所有教学活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参加考试或考核资格,成绩按零分记:

(一)无故旷课次数累计达到或超过课程周学时数者;

(二)缺交作业达1/3者;

(三)缺做实验或不交实验报告者;无论何种原因(符合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除外),缺课时数超过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者,取消其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资格。被取消参加考试资格的学生,只能重修。

第七条 凡已进行学期选课登记而擅自缺考者,该课以零分计,注明“旷考”字样,只能通过重修获得学分。

第八条 凡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注明“作弊”字样,并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在校期间发生两次考试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凡考试违纪者,本次考试成绩记为无效,并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九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辽宁工业大学学生个人德育测评办法》为主要依据,采用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他错误的学生,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体育课的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见《辽宁工业大学学生体育课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