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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工业大学-休学与复学

2017年04月03日 09:27 点击:[ ]

第一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四年制为6年,五年制为7年。

第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三)本人要求休学者。

第三条 休学的学生须填写“休学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休学,学校保留其学籍。除因病外,其休学手续必须在期末考试结束后或学期初两周内办理。因病需在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学生休学一般以学期为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五条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七条 学生复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所有复学的学生均需填写复学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注册手续;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复学,应持有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书,证明确已恢复健康并经校医院同意后,方可复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