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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工业大学-学籍处理

2017年04月13日 09:29 点击:[ ]

第一条 学校每学年结束后进行一次学籍处理。学籍处理依据学生所获主修专业的学分进行。学籍处理分为学业警告、编入下一年级、退学。

第二条 入学一年所获学分低于30学分者、两年所获学分低于70学分、三年所获学分低于100学分者,对其学业警告。

第三条 入学一年所获学分低于20学分、两年所获学分低于60学分、三年所获学分低于90学分者,编入下一年级学习。大学四年级上半学期结束后,应修学分欠25学分者,不准进入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环节,并参加下一年级学习。凡编入下一年级学习者,其学籍档案、行政管理等一律转入所编入年级,课程学习以所编入年级为主(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可以免修)。编入下一年级者,当本学期重修学习任务量较小时,在保证全部重修课程学习的基础上,可申请先修上一年级课程,但累计不得超过8学分。

第四条 连续两次编入下一年级学习者,给予退学处理,不允许试读。使用现代通讯工具、替考等严重考试作弊或违反校纪受到开除学籍处理者,不允许试读。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六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证明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辽宁省教育厅备案。

第七条 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迁入学校者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辽宁省教育厅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