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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工业大学学生请假规定

2017年05月11日 09:50 点击:[ ]

1、学生因病、因事不能按时参加学习和学校其它活动,需要休息、离校或延期返校时,必须请假。经准假后方能休息、离校或延期返校。未获准假私自休息、离校或延期返校,视为旷课。

2、学生请假须有医院需休息诊断(在校为学校保险范围内医院诊断,假期为外地县级以上医院诊断) 。病假一周以内,由辅导员批准,二周以内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副院长批准,一个月以内,由院长批准,超过一个月,由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3、学生请事假需提前跟任课教师沟通。三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一周以内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副院长批准,一周以上由院长批准,二周以上由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4、学生请病假获准后,应由本人或委托同学将请假条交任课教师阅知。学生请假离校,必须写明去往的地点。

5、学生请假离校前,学生家长需与辅导员进行确认,沟通核实后,才可离校。

6、在外地实习、劳动请假三天以内,由带队老师批准,超过三天由组织实习、劳动的部门负责人批准。

7、请假期满,应立即停止休息及时返校参加学习和学校其它活动,并办理销假手续。如请假期满后仍不能参加上述活动,须办理续假手续,续假的办理手续和审批权限与请假相同,但时间累计。若续假未获批准必须立即停止休息及时返校,否则视为旷课。

8、情况特殊,无法请假、续假者应在适当时间及时与所在学院辅导室沟通情况,并于事后持证明补假,补假未获批准也按旷课处理。

9、节、假日前后请假,一律由各学院院长批准。

10、住宿生一律不准私自外宿,因故需要外宿者(仅限一天),须经辅导员准假。

11、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